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9:26   来源:    阅读量: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
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
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
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
学位)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
四、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达标(学生因病或残疾可暂缓或免予执行)。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评选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一)学年综合奖学金
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
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学院根
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
数的 30% ,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7% ,奖励金额为 1500 / 人;乙等奖占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0% ,奖励金额为 1000 / 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3% ,奖励金额为 500 / 人。
(二)单项奖学金
1. 拔尖人才培养奖助学金
拔尖人才培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
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
论、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
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 30% 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
31-50% 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3. 学校励志奖金
学校励志奖金用于奖励在逆境中乐观积极,奋发成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 1500 / 人,奖励覆盖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 3%
4. 创新奖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体现了较强创新精神、
取得了较好创新成果的学生。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创新奖分
为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 1500 元、 1000 元。创新奖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评定。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另行奖励。
5. 竞赛奖
1 )学科竞赛奖
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知识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
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参加国家级(国际级)学科 A 类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 3000 / 项;二等奖
奖励 2000 / 项;三等奖奖励 1000 / 项。
参加省级学科 A 类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 2000 / 项;二等奖奖励 1000 /
项;三等奖奖励 600 / 项。 B 类赛事按 A 类赛事对应级别的 50% 奖励, C 类赛事按 A 类赛事对应级别的 30%
奖励。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照《湘潭大
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竞赛中设立特等奖的,奖金在一等奖奖金基础
上上浮 50% 。竞赛中设立单项奖的,由学校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校学生
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申报创新奖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同一项目(作品或成果)获奖,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2 )文艺、体育竞赛奖
文艺、体育竞赛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突
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参加国家级(国际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 3000 / 项;二等
奖奖励 2000 / 项;三等奖奖励 1000 / 项;地域性分赛区比赛参照省级学会组织竞
赛奖励。
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 2000 / 项;二等奖奖励 1000 /
项;三等奖奖励 600 / 项。
同类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只按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 )集体奖
竞赛优胜奖中的集体奖按项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决定。
6. 国防奖学金
奖励应征入伍的学生(包含入伍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及地
方政府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学校奖励金额为每人 3000 元(面向所有入伍的学
生),服役满两年时一次性发放。
7. 其他单项奖
在国内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等其他情况,经校学生工作委
员会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社会资助奖
社会资助奖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资
助奖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奖励范围、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
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或拟定的奖学金章
程执行。
第五条 同时获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只按最高奖励
金额奖励,但同时颁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已获得
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同一学年度不能再参评学校励志奖;同时获得政府奖学金和
校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评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奖。
第六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政府奖学金(含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以及单项奖学
金中的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校励志奖金。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及学校励志奖金,每学年评定
一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其他奖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
学金办法,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审等级与标准。各学院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政府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学
校励志奖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群众评议及班级提出意见;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经院、校两级公示后初审呈报;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拔尖人才培养奖助学金评定程序
按当年学校制定的拔尖人才培养奖助学金政策评选。
三、创新奖、竞赛奖及其他单项奖评定程序
(一)由个人申报,学院、职能部门统计汇总; (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后,统一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并公示;
(四)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如
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全校师生有权向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
举报。
第十一条 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奖学金评选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
期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提出复议申
请,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复查意见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 潭 大 学
2022 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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